2007年8月23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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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与公安局长对簿公堂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辛成 摄

  章桔红35岁,自称在杭州市以“拉业务”为生。这个身材矮小、精瘦的淳安县农民与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打起了行政官司。昨天杭州江干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一把手”出庭,与被他们处罚的“扒手”对簿公堂。

  公交车站的扒窃事件
  公交车站扒窃和反扒事件可以说屡见不鲜。而这个再寻常不过的扒窃和反扒案件则引发了一场有关依法执法的争论。
  今年6月10日晚上8点多,在杭州市火车东站215路公交车站,29岁的李女士和她先生一起等公交车。不久,一辆215路公交车进站,乘客开始争先恐后上车,有几个人在车门边挤动。身体瘦小的李女士也准备上车,此时,她突然发现放在裤子右边口袋里的一只诺基亚6020手机没有了。李女士禁不住叫出声来:“我的手机被偷了!”
  失窃事件发生后,几个反扒队员立即出现。他们控制了当时在现场的两个男人,一个是章桔红,另一个是范某。而就在反扒队员抓小偷的过程中,“啪”一声,一只手机掉在地上,那正是李女士失窃的手机。

  “扒手”被行政拘留15天
  当天晚上,受害人李女士以及扒窃嫌疑人章、范两人都被反扒队员带到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所辖的中心派出所。办案民警对李女士和章桔红等人做了笔录,范某在派出所呆了一会后被准许离开。
  第二天,也就是6月11日,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做出“杭公交治行决字[2007]第17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章桔红趁乘客李女士上车不备,在上客门前窃取了李女士裤子右口袋的一只诺基亚手机,被反扒队员当场抓获。章桔红的行为已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之规定,因此对章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扒手”上法庭讨“清白”
  “偷手机的是个贵州人!”被行政拘留的章桔红大呼冤枉。6月26日,章桔红拘留期满。大约一个月后,他聘请律师起诉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认为他们抓错了人,办错了案。
  昨天在法庭上,章桔红坐在原告席上没有发言,前后2个多小时的庭审都由其委托的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旭日代为发言和陈述。
  姜旭日律师昨天向法庭如此描述了当晚的情况:
  章桔红6月10日从老家淳安回杭州,到火车东站已是晚上7点多。在215公交车进站时,章桔红看见很多人上车,其中有几个扒手在挤车门,扒手中有章认识的小范(范某)。小范因扒别人的东西被发现而与人发生争吵。章看到后想上去帮小范,这时有人喊:“我的手机被偷了!”站在后面的章桔红看见偷手机的是个贵州人。该贵州人上穿黑色圆领短袖上衣,下穿牛仔裤,长脸、左下方有颗长毛的黑点,中分头发。章桔红说这个贵州人他也认识,但并不打交道。
  此时,反扒队员金某抓住了小范,章桔红看见后为小范辩解说手机不是他拿的。说了这句“公道话”后,另两个反扒队员过来把章一起抓了。
  章桔红为此与反扒队员发生争辩,其中一名反扒队员踢了他下身。章因此在拘留期间和期满后两次到医院治疗。
  据此,姜旭日认为,没有证据证实章桔红偷了手机,公安机关对章桔红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并且在执法过程中侵害了章的身体健康。
  章桔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公安机关对他的行政处罚,还他清白。

  局长出庭力驳起诉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局长郑彤辉昨天出庭应诉,几十名民警到庭旁听了整个庭审。
  郑彤辉答辩称,原告章桔红在车站偷李女士手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对扒窃行为的辩解与受害人及两名反扒队员的证言等相关证据相矛盾,是为逃避处罚而故意歪曲事实。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能形成证据链,证明章实施了扒窃行为。
  而章桔红曾因诈骗、偷自行车等多次受到刑事、行政处罚,仍屡教不改,公安局对其作出15天的行政拘留量罚适当。
  原、被告双方还分别申请了小范和受害人李女士出庭作证。两人对当晚的情景各有说法。就打人这一情节,小范和李女士就说法不一,小范称确实看到了章被打,而李女士则称没有看到打人。
  公安机关对章桔红的处罚是否合法?经过一个上午的庭审,法院决定择日进行宣判。本报亦将继续关注此案。